青海、新疆、浙江等地认真贯彻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
2007-05-22
把握工作定位 落实监管责任青海、新疆、浙江等地认真贯彻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2007年05月22日
据中国医药报综合消息 近来,各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根本问题。
5月15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知》要求企业切实负起药品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同时对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取得明显成效;深入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八条禁令”和“五项制度”的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对通过GMP和GSP认证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上的漏洞,完善药品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该局还要求各地(州、市)局抓住贯彻《通知》的时机,加快建立与卫生、工商、公安、广电、质监等部门的协作机制,下大力解决联系不上、协调不力、运作不好的问题。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突出重点,切实加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快药品安全地方立法,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严格药品审批制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扩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的审批事项;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