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6月1日起下调15%

2004-06-03

据新华社电 福建省将从6月1日起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调15%。

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中标企业同一品种(不分生产厂家、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在整个采购期内所有招标医院的实际采购总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不是中标品种不得收费。单个中标企业同一品种的实际采购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最高服务费费率为0.51%;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的,不得超过0.34%,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不得超过0.255%;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不得超过0.17%;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0.085%。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各招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