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界定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的分类
2004-07-15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对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的分类作如下界定: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牙龈炎冲洗器、可重复使用活检器、可重复使用骨水泥枪、医用防辐射裙、医用输液监控器。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溶血剂、稀释液;体外凝血诊断试剂;输液用无菌气体瓶(含无菌无毒无生物学危害气体);穿刺细胞吸取器;牙科用砂粉;数码显微镜。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起立床;脚踏训练车;步行踏板;上肢训练器;腕关节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行杠;肋木;步行阶梯;腰背训练器;落地镜子;手指训练台;组合训练架;床(移动式和升降式)、凳、桌;网架;足关节训练器;上下肢训练器;脚踏训练器;气动式手康复装置;上下肢训练车;迷宫手眼协调装置;手指量角器和关节量角器;VVR肌力测定训练系统;WBI运动机能评价系统;握力计;四肢肌力测定装置;体干等长肌力测定训练系统;下肢循环促进装置;水浴槽;砂磨板;套圈;木插板;图插板;手指训练砝码;插钉;插棍;插板;动物造型豆袋;手法按摩用床;石蜡浴槽;热敷袋加热箱。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