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为患恶性肿瘤的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等立规
2005-01-05
据新华社电(记者项凤华)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这三个病种在南京有近1万人,其中恶性肿瘤排在首位,占90%。为了保障这类病人的基本医疗待遇,日前,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对门诊特定项目中患恶性肿瘤人员的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等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对于恶性肿瘤6个月放化疗期结束后,仍需延长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就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医师确诊,医务处审核、签章后,由参保人员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医保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答复。延长放化疗以3个月为1个周期,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个周期。放化疗期待遇不得超过12个月。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结束次月进入巩固期,巩固期为5年。在巩固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放化疗需服中药饮片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前3年每人每年100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后两年每人每年5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放化疗期和巩固期恶性肿瘤病人因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免收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病人发生转移或复发,凭转移或复发的检查报告单再次申请放化疗,经核实后给予第一种所述的“放化疗”待遇;不需做放化疗的,给予从巩固期第一年开始的待遇。对于巩固期结束后的恶性肿瘤病人,给予门诊两年的延续治疗待遇,每人每年2500元限额(含个人自付),自付比例参照巩固期第五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