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告北京金象大药房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5-01-05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许琳 通讯员 何玲玲报道 消费者黄某状告北京金象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出售贺普丁一案有了结果,12月15日,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234元,由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称,2004年1月4日,他到北京金象大药房王府井店购买贺普丁一盒,单价人民币234元。之后,得知该药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能购买,而他购药时并未执有处方,且药店工作人员也未要求出具处方。黄某认为,金象大药房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金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从药品贺普丁的外包装上看不出是处方药。

即使是处方药,当时也可以不凭处方购买。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目前对处方药药品采取“双轨制”,除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以外,其他处方药消费者可以持方购买或直接购买。原告购买药品并非必须凭处方购买的药品,且其将该药外包装损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王府井店购买贺普丁一盒,并支付药款人民币234元。原告购药时未执购药处方,被告销售人员亦未要求其出具购药处方。该药外包装注明“请遵医嘱服用”,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载明:“病人必须在有乙肝治疗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下用药,不能自行停药,并需在治疗中进行定期监测”。

2000年1月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诉讼中,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咨询,该局答复为:贺普丁系抗病毒类处方药,虽然国家自2000年就已开始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但这是一个分步推进的过程。该消费者购药期间,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消费者可以持方购买或直接购买。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药品,据此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系部门规章。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引起诉争的药品虽不符合该规定,但该合同系依法成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货返还货款之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销售该药品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