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孩”商标状告可口可乐公司“酷儿”商标败诉
2005-01-28
据新华社电(丁慧 陈犁书)一家拥有“酷孩”商标却尚未有产品上市的公司将生产“酷儿”果汁饮料的可口可乐公司推上了法庭,状告其“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酷儿”并未侵权,拥有“酷孩”商标的亚庆工贸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0年11月21日,亚庆工贸公司申请注册“酷孩”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2类饮料商品。在该商标注册期间,亚庆工贸公司对酷孩果汁饮料进行了试生产,并向客户征求意见。2002年年初,亚庆工贸公司制订大批量生产计划,拟向市场提供酷孩饮料,但发现市场上已有同类的酷儿果汁饮料,包装显示可口可乐公司是“酷儿”商标的持有人,申美公司为其进行灌装和销售。后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酷儿”商标并未经过注册,而“酷孩”和“酷儿”的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亚庆工贸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和申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亚庆工贸公司的“酷孩”文字商标的侵害,销毁“酷儿”商标标识并登报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和申美公司表示,“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与“酷孩”整体对比不构成近似,不存在与其混淆的事实和可能。而且,“酷儿”饮料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获得了国内市场的普遍接受,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亚庆公司至今没有使用过“酷孩”商标,也没有生产出果汁饮料进入市场,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因为缺乏对比的渠道和对象而不可能产生混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亚庆公司对“酷孩”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酷儿”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商标法》亦不排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酷孩”和“酷儿”在含义上虽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形有所不同;“酷孩”商品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使用该商品产生任何印象,而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将“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也标明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的字样,因此相关公众通过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饮料产品的来源,“酷儿”与“酷孩”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