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宁”假冒上海“默林”一案做出判决

2003-11-03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默林食品有限公司状告四川省美宁食品公司假冒“默林牌”午餐肉罐头一案做出判决:被告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败诉,将承担原告损失,并在《中国食品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2002年12月1日,重庆市质监局接到举报后,在重庆市拦截了一车由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调拨发运的1350件午餐肉罐头。这批产品罐体上均使用了“上海默林B2”、“上海默林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国上海军工路224号”等上海“默林”午餐肉罐头的专用商标标识,重庆市质监局封存了该批假冒产品。

之后,上海默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梅林认为美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不仅影响了原告的经营活动,而且对上海梅林罐头产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其法律责任。3月4日,此案在重庆开庭审理时,被告辩称是公司外销部经理方云禄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虽辩称属方云禄个人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故对其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日前,该院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梅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食品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