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以岭委员建议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2007-03-27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以岭医药集团董事长吴以岭日前呼吁,应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从而激励中药企业自主创新,加速中药产业现代化进程,发挥中药战略产业的作用,提高中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吴以岭介绍说,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中药开发,对发明人投入开发的中药新药授予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的财产权,使其能够收回研发中所付出的各种投入并获取一定的收益,由此提高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中药产业良性发展。如以岭医药集团自主研发的通心络胶囊、参松养心胶囊、芪苈强心胶囊、连花清瘟胶囊和养正消积胶囊这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准字号中药产品都是运用络病理论探讨研究相关疾病,历时多年,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研发而出的。其络病理论及其应用研究的课题获得了2006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但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制度不健全。因而,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标准之一的中成药处方专利、工艺专利的申请数量这两年没有明显增加。新增注册的中成药品种中具有原始性创新的品种很少,绝大部分是对已有中成药的仿制或改剂型。以2005年1~8月份为例,全国共申报中成药新品种4101个,其中真正具有原始性创新的不超过1/5。大量仿制或改剂型中药侵犯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使得我国中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导致我国中药行业陷入品种虽多,但创新少、质量差、竞争力弱、市场竞争无序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吴以岭认为,提高我国中药产业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在于确立中药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而使中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快速提高的关键则是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医药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我国中药注册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以及中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他希望国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健全相关制度,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国家有关部委应当认真研究复方中药特别是复方中药的处方这一核心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从根本上杜绝漠视处方专利保护,或让侵犯处方专利的仿制药以及改变剂型变相侵权药物注册成功,特别是通过改剂型实现对复方中药的仿创注册生产,是典型的侵犯复方中药核心知识产权——专利处方的现象,应当尽快予以明令禁止。

二是对《专利法》、《商标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包括专利、商标、行政、保密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含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部分进行修订与完善。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专家、创新中药原研发人员或单位、创新中药生产企业的意见,相关法律应充分体现出中医药的学科规律和特点。

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药名牌产品的支持,对已到专利期但具有原始性创新的国家名牌中药专利品种,如果原企业完全有能力满足市场的供应,应该通过行政保护的方式禁止被仿制或改剂型。(中国中医药报 记者高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