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出通知“欣弗”不良事件信息要日报

2006-08-16

卫生部8月9日发出通知,要求出现“欣弗”不良事件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自8月10日起,实行“欣弗”不良事件信息报告,每日16:00前,各地要将本省(区、市)截止当日12:00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书面报送卫生部。

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要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的群体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必要时按规定越级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此次药品不良事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相关药品的暂停使用和清点封存工作要真正落实到辖区内每一个医疗机构。如因清点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导致新发相关不良反应病例的,要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