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为人知的水产保鲜“潜规则”

中国医药报 2009-07-02

□文/董尧坚 本报记者 黄星星

★丁香酚是一种神经麻醉产品,将其添加在鲜活水产品中可以麻醉鱼的神经,令其暂时失去活力

★日本也允许添加丁香酚作为鱼类麻醉用品,但是其使用的是丁香植物提取物,并非齿科麻醉用丁香酚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可是在水产品运输过程中对其喷洒丁香酚是否存在相关安全性风险,至今尚无定论

一直以来,海鲜类菜肴备受内地食客们喜爱,因其品种繁多,高蛋白低脂肪,令消费者百吃不厌。夏季是品尝海鲜鱼虾的好季节,北京市各大食肆中的消费者“踊跃”品尝各类烤鱼、水煮鱼、海鱼锅等菜品,但是在袅袅鲜香中,也有人发现自己吃的鱼似乎并不那么“精神”。

“看它们那‘老态龙钟’的样子,总觉得水箱里的鱼半死不活。每条选好的鱼服务员都会捞出来让我们看,结果发现全部是半死不活的鱼,我以为经过长途运输的鱼儿也会因疲惫而失去了活力。”正在中关村附近吃烤鱼的刘小姐说。

刘小姐大快朵颐之余,并不在意鱼的“活力”问题,大部分食客也抱有这种心态。据调查,目前我国沿海养殖水产省份以及淡水养殖的主要省份,其鲜活海产品全部销往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当这些鲜活鱼类千里迢迢到达目的地前,几乎所有的活鱼都要使用一种齿科麻醉剂丁香酚来实施麻醉以求保鲜,这是最近几年鲜活水产长途运输行业中一个尚未公开的“潜规则”。

齿科麻醉品 “醉”倒鲜活鱼

“以前水产品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均采用加氧运输方式,但加氧运输成本较高,运输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死鱼现象,所以我们现在给鱼撒丁香酚,主要是为了提高成活率并降低运输成本。”福建省一名专门从事海鲜销售的经销商说。

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通过群众举报,稽查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在渔港码头及其销售海鲜的场地亲眼看到,鱼贩子用丁香酚对活海鲜进行麻醉。

近几年,随着水产养殖户不断增加,鲜活水产品数量剧增,鲜活鱼的单条重量在几斤甚至十几斤。为了保证鲜活水产品外观完整,减少运输过程中活鱼碰伤等情况,水产经销商在运输过程中一般都用麻醉剂对活鱼进行麻醉。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透露,鲜活海产品需要配置保温加氧气的车辆,然后鱼贩们将丁香酚直接加入到装有鲜活海产品的水箱内。在加丁香酚过程中,鱼贩们并没有计量标准,而是根据运输时间长短凭经验添加。例如将一车海鲜从福建运到北京,需要在运输途中再次停车添加。加入丁香酚后,原本活蹦乱跳的鲜活海产品顷刻像死鱼一样漂浮在水箱上,任其颠簸。经过一天的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丁香酚的起效时间已过,前来购买海鲜的鱼贩子卸货,然后进入当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

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了解到,丁香酚属Ⅱ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主要为齿科麻醉之用。该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的表述为:主要成分为丁香罗勒油和月桂叶油,其组成为4-烯丙基-2-甲氧基苯酚。微黄色至黄色液体,含酚量100%,折光指数1.5380~1.5430,砷含量≤0.0003%,重金属含量≤0.001%。据悉,日本也允许添加丁香酚作为鱼类麻醉用品,但是其使用的是丁香植物提取物,并非齿科麻醉用丁香酚;而国内的鱼贩子却使用齿科麻醉用丁香酚,该产品是医用并非麻醉鱼专用。

丁香酚是一种神经麻醉产品,添加在鲜活水产品中可以麻醉鱼的神经,令其暂时失去活力。但是丁香酚含有砷(即砒霜),以及重金属,用这些化学物质浸泡鱼类是否会被其吸收,并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学界对此尚无定论。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关水产品风险评估制度。消费者也无法辨别市场上的鲜活水产品是否添加丁香酚,因为经过稀释的丁香酚再经过长时间挥发(丁香酚气体容易挥发),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

法规存真空 监管尚无据

据鱼贩子透露,现在国内长途运输鲜活水产品均采用此法,相关从业者对此也心照不宣,这是水产行业的“潜规则”。其实沿海各省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熟知这种“潜规则”,因其涉及到的是“鲜活农产品”,所以开放“绿色通道”,这无形中助长了水产品从业者运用“潜规则”的行为。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某基层工作人员说:“虽然我们有信心打破水产行业的潜规则,但执行起来却无法可依,《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医疗单位以外的任何人购买、使用该产品进行处罚的法规,再加上个别监管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对该产品添加在鲜活水产中是否危及人体健康进行测试,也无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我们对此只能望洋兴叹无能为力。”

该基层工作人员表示,总结丁香酚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是行业监管无“法”。由于丁香酚属于Ⅱ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均没有对个人(不是齿科行业或齿科从业者)购买、使用等限制性或者禁用性条款,造成该产品经药品批发企业大量流入非齿科行业及其从业者手中,有的水产从业者从相关药品批发企业一次性进购几十箱甚至上百箱丁香酚,其使用过程没有任何管理记录,处于一种无序监管状态之中。其次是安全监督无“文”。由于处于监管真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一直未找到可以借鉴的文件作为管理依据。

非法添加物 潜伏安全隐患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备案信息显示,齿科用 丁香酚的适用范围为:用于龋齿的牙体根管内封剂。应当理解为,丁香酚除了应用于齿科外,不可有其他用途。因此,鲜活鱼类使用该产品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关于丁香酚使用安全与否的争论其实是有前车之鉴的。瘦肉精在研究和使用之初屡获各界好评,甚至还有人隐瞒其安全危害测试结果,但是目前的瘦肉精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做出明确规定。该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可是在运输过程中喷洒丁香酚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至今尚无定论。有关水产品经销商表示,他们使用该产品,是因为看到别人在偷偷使用,从此一传十,十传百,也照样学着用,至于使用的后果他们并不关心。商家关注的只是鲜活水产品能否被麻醉以及麻醉的时间、数量等,至于水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这并不在他们的考虑范畴之内。

为此有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表示,他们也不能确定丁香酚喷洒在鲜活水产品中是否潜伏安全隐患。该执法人员表示,他们曾经对鲜活水产品在运输途中加入丁香酚的麻醉鱼进行抽检,但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标准和检测数据,他们也只能根据有关检测指标进行抽检,除非有关部门将丁香酚列入检测范畴,并科学认定一个标准作为检测数据,否则他们也无从检测。

丁香酚用于鲜活水产品中也是近几年发生的事情,由于其不属于可以直接用于食品中的食品添加物,危害性风险尚未得到有效评估,所以一直处于监管真空之中。但是,丁香酚的成分不容小觑,它除有可能导致餐桌污染外,其中的砷(即砒霜)是一种剧毒品,如果不对其监管,犯罪分子有可能据此提取砷,因为过去有犯罪分子利用感冒药中的麻黄碱和伪麻黄碱提取毒品,一旦该产品唾手可得,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实施犯罪行为。

记者呼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丁香酚的监管,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消除社会隐患,从而确保百姓餐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