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中医馆管理办法
中国中医药报 2009-07-20
要求中医药人员比例不低于75%,中药使用率达90%以上
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靳万庆)黑龙江近日出台了本省中医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医馆应有5名以上中医医师,中医药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中医馆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治疗(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办法》规定,中医馆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申请成立中医馆应具备下列条件:设置5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应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和推拿科等;应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应设中药房、中成药房、检验室、处置室等与中医馆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应有5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和1名主治中医师,有两名以上护士,中医药人员占卫技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75%;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建筑外观、庭院建设等方面应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办法》规定,设置中医馆应当经县、市(行署)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中医馆凡是使用假药、劣药的,以行医名义骗取患者钱财的,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中医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