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医疗纠纷仅“机构中立”是不够的

中国医药报 2009-07-30

□武洁

日前,针对如何解决近年来持续紧张的医患矛盾,广东省人大代表陈华飞等人建议政府建立中立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免费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医患调处中心仅是“机构中立”还不够,其中的制度细节也不应忽略。

按理来说,治病救人本是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职责所系,战胜疾病则是患者的最大愿望,有着共同目标的医生与患者,本该是一条“战壕”里的亲密战友,或至少也该是相互信赖,配合良好的搭档才是。但客观地说,医疗事业的确是个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且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的职业。当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加上患者对医疗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最佳拍档之间就很可能因此产生抵牾。再加上医疗体制中的种种利益纠葛,更增添了医患纠纷的复杂性与求解的难度。

现实中,尽管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了医患纠纷调解部门,但公正程序的阙如,基本信任的缺失,非但没能起到疏解之效,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现象反而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可见,尽管医疗纠纷的求解离不开专业的医疗视角的评判,但既然是存在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医疗机构已陷入医疗纠纷中,那么,仍然由医疗机构部门出面调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恐怕无论怎样努力去确保公正,也依旧难逃“胳膊肘往里拐”的猜忌与质疑。

由此可见,仅仅是对医疗纠纷重视了,甚至专门设立调解部门,其实都还远远不够——调解了半天,“医闹”现象愈演愈烈已然证明其效果不佳。从这个角度来看,惟有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真正独立和中立了,才算是具备了获得医患双方认同的程序前提。在这方面,广东省拟建立中立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当属切中题旨,尤其当广东省卫生厅表示“真正意义上中立的调处中心,必须独立于综治办、卫生等部门之外”时,无疑更令人欣慰,值得期待。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的专业性,注定了第三方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依旧需要具备专业医疗技术的专家来参与,假如仅仅是调处中心独立于医疗机构了,而相关人员依旧是从医疗机构借调的话,则难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即便能保证涉事医疗机构人员回避,但医疗机构相互之间的包庇与“放水”,却同样在所难免。在国外,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的人员同样具备丰富的医疗执业经验,但却并不属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而是专属于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同时更设有严格的回避制甚至异地盲审制。这些关键的细节,在第三方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建设过程中,显然不应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