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

中国医药报 2009-08-20

今年30%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本报北京讯 记者王蔚佳报道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18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详见A2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详见B6、B7版)同时发布,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

卫生部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国家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

《实施意见》同时强调,要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当天在会上表示,建立和完善补偿机制是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国家将做好基本药物的经费保障工作,对于所需的药品监管等必需经费也要加大投入。

记者从会上获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