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提高中医诊疗服务价格

中国中医药报 2009-11-25

本报讯 (记者向 佳)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但对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将适当放宽,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被列为《意见》的基本原则内容之一。

根据意见,2011年将达到药品价格趋于合理的目标,届时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意见》要求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但同时明确提出,将对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此外,《意见》强调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要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界定政府管理药品 缩小价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政府管理药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意见》特别提到,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同时,政府不根据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拟定药品价格,而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对于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并且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特定企业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对于流通环节的差价率,《意见》首次明确将要按照补偿物流配送成本来核定。

为了鼓励药品的研发创新,《意见》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改革机构补偿机制 医药分开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方面的政策,《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同时,《意见》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指导医疗服务价格 区别对待

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而对于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意见》提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同时,《意见》提出,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