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红曲芦荟阿胶等成分的保健食品有新规定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1-29
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有关通知,对在保健食品中使用红曲、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阿胶等作出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规范以上述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保障食用安全。
按照新规定,以红曲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红曲推荐量每日不能超过2g;产品中洛伐他汀应当来源于红曲,且推荐量每日不超过10mg。还要提供红曲菌种及原料红曲的桔青霉素检测报告和产品洛伐他汀的检测图谱,增加桔青霉素指标的测定,限量为50μg/kg。产品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要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等。
以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含蒽醌类成分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按要求,芦荟每日食用量应当符合该局印发的《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大黄等原料每日食用量应不超过《中国药典》规定用量的下限;并按照《中国药典》等有关规定,增加蒽醌类成分的含量检测指标;要在产品说明书不适宜人群中增加“少年儿童、孕妇、乳母、慢性腹泻者”。
对以阿胶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规定,配方含阿胶的保健食品,其原料阿胶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终产品为阿胶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
此外,对以硒、铬为原料的保健食品也作出了规定,作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铬的食用量不高于250μ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