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7-23

本报讯 (记者张 聪)近日,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的职责。提出如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接到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