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细节 执行《侵权法》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8-16
□ 丁烈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的实施,该法将成为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审判时重要的法律依据。
《侵权法》以短短的11个条文高度概括了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法的颁布代表着完善与进步,但笔者希望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尽快颁布实施细则,以利医护人员执行。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诊疗活动”,什么人、在什么环境里、干的哪些事情符合此标准。按老百姓最直白的理解,是一切与治疗和预防疾病有关的事情都应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但在法律上应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于中医医生超范围执业以及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该如何界定?再是过错由谁来评判。过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已停止工作,那么单纯由法律机关结合某些专家完成的过错判定,能否让医患双方信服还有待检验。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当医生面对每一个患者时,首先会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与经验做最初的判断,并运用各种方法(如开出检查)以证实或否定推测的几种可能性。笔者曾见过这样一个实例:一位确诊患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患者,因症状加重来院就诊,医生欲行核磁共振检查。但患者以大半年前刚查过核磁,这次肯定是乱检查为由,和医生大吵了一架。保守治疗两月后,患者查出了椎管内的占位性病变。
两个月或许可以改变一个患者的一生,或许在保守治疗中诱发严重的损害。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医患双方对医疗环节的看法会截然不同。加之,目前颁布的中医临床诊疗规范还无法涵盖所有的医疗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判断呢?可以说,与《侵权法》配套的细节规定还有很多要明确。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院里经常会见到,一个医生进行诊疗,几个实习医生欲旁观,患者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他们在场。如今《侵权法》规定要保护患者隐私;而且,《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也指出,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此规定在临床中难以实行,屡有患者投诉。
首先,医护人员要完成繁重的医疗和教学任务,必然会直接指派学生去完成力所能及的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向患者介绍实习生的身份并详加解释以求得每一个患者的同意。
其次,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带教老师既要时时防范医疗风险,又要锻炼实习医生的动手能力。在患者不明情况的前提下,实习医生尚有机会参与诊治。反之,没有任何一个患者在经过长时间的排队、等候之余,愿意接受实习医生的服务。
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应在剑拔弩张中去实现;培养未来的好医生,也不应在如履薄冰的环境里完成。《侵权法》颁布了,对医疗界的影响是巨大的,但后续要完成的工作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