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制度 通畅诉讼 解医患纠纷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8-16

□ 杨红兵 江苏省如东县

社会和媒体常对医疗纠纷进行口诛笔伐,但鲜有如何根治医患矛盾的良策。

其实,医患双方并非天生的对立矛盾体。在国外,医务人员是非常受尊重的,医患之间是一种融洽的朋友关系,医务人员把疾病的发展、转归、预后告诉患者,患者也能理解医学的局限性。为何有如此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主要得益于严谨、先进的科学和完善、严格的医疗管理制度。

首先是健全的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事故以后,由第三方保险公司与患者交涉,保险公司派专人负责对事件的责任进行认定。如果属于院方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对患者进行赔偿,鉴于此,患者不会去找医生纠缠。

这种机制也对医生具有很大的约束作用,因为一旦出现事故,医生的保险系数就会降低,明年再投保时,保费就要提高,出的事故越多,保费金额越高,这就迫使医生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反观国内,尚未建构类似的保险制度,而且患者对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方法不满意,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葛就没完没了。

其次是森严、苛刻的医生上岗制度。在美国,高中毕业后要先上非医学类的大学,毕业后才能报考医学院校;医学院校毕业后,要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经过5年的在职培养,如果是从事高精尖学科,还要再经过3年培养,才能成为临床医生,在此之前,是不得单独行医的。

反观我国,高中毕业生直接进入医学院,大学毕业后就成为住院医师,对于这样的医生多长时间内不允许独立操作手术,国内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由指导老师衡量,遇到忙的时候,有的指导老师便会放手让学生做。鉴于此,在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之外,国家应加强统一的实践操作考核,合格一个放手一个。

再次是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在美国的法院里,有专门的医疗法庭,法官和律师都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目前,国内法律沟通渠道不畅通,投诉机制不健全,服务态度粗鲁,还没有专门审理医疗纠纷的专业法庭,而懂医学的律师也凤毛麟角,这对医疗官司审判的科学性是一个不利因素。因此,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法院里设立专门的医疗法庭。

对此,制定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法”,明确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鉴定、赔偿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修订完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除了通过制度调控权力均衡外,民间还要创建病人权益协会,设立专门的法庭审理医疗诉讼,让权利制衡权力,达到兼顾医患双方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