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看“产妇门”事件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8-16

□ 孟长海 河南中医学院

前一段全国闻名的深圳“产妇门”事件,是医患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透过此事件,笔者有不少的思考。

无论患者讲述的细节是否属实,笔者都认为责任完全是医院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时,患者有损害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所以,医院首先错在履行正常手术时公开收受红包。这一点,放到哪里都是不能被原谅的。

这一个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因为事件虽小,但是它挑起了长期以来积压在百姓心头难言的苦衷,那就是对医院服务公益性淡化的不满,对医院救死扶伤职能的不满,对医生收受红包的不满,这些事情司空见惯,百姓反感,却又不得不遵照执行。一个事件的核心已经不仅仅是肛门是否被封锁的愤怒,而是整个社会对医生提供服务时附加索取的不满,需要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去把握问题的实质。

围绕着这一问题,医务工作者必须进行深刻的反省。作为医生,笔者在看过这样的报道之后心情无比沉重。虽然也有一些同情医生的社会人士认为是家属无理取闹、扩大矛盾。然而,作为医生,笔者也恳请医疗界同行进行换位思考,体谅患者在求医问药过程中饱受的种种不便。

《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操作。那么,助产士完成本该由肛肠科医生完成的工作,难除超范围执业之错。即使产妇因痔疮出血需要马上止血,也可做临时处理后,联系有关科室完成工作。

此外,根据“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规定,助产士没有完成告知的义务。无论告知产妇的主管医生还是告知产妇或家属,或许都能有补救作用。

作为医生,笔者感受到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尴尬,这种社会现象需要我们下功夫去弥补。如果我们只是维护自己行业内的一些既有行为,去同情这样的工作人员,是于事无补的。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神圣,并让社会也感受到我们职业的伟大与无私,只有群众和医务人员心理通融,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本属民事纠纷,希望《侵权责任法》能从法律层面提供给大家一个妥善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