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有药事费难遏高价药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8-18
□ 孔之见 河南省禹州市
有报道称,备受医生和患者关注的药事服务费将在广东省正式实行,包括深圳、韶关、湛江等3个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城市在内的6个城市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
所谓的“药事费”即药事服务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推行药事服务费,使医疗服务行业的劳动价值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则是根据医务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劳务价值来核算医疗成本。将医疗行为与药品销售彻底切断,也就相当于截断了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辅之以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的政策,这对于降低医院销售药品的提成加价率,遏制高价药,以确实减轻患者的医药费负担而言,确实是值得期待之举。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有三:一是医疗机构把医疗服务收费隐含于药品价格之中,使药品价格增加。二是为了获取高额回扣利润,药品价格被人为抬高。更关键的是,医疗机构把药品经营当作一个很重要的经济来源,用以维持其正常运营。而药商则希望抬高利润额度以应对打进医疗机构的高额花费。
面对这些复杂的原因,如果仅仅采取医疗行为单独收费这个政策,恐怕还是难以阻断因为个体对象追求利润而导致的药品加价行为。比如一个药商要想让自己经营的药品成为广大医生的必选,就必须建立一种利益关系。在利益驱使下,明知一些药品价格高、利润高,明知对患者而言有很多替代药品,但个别医生还是我行我素照开不误,那么患者又如何能减轻药品负担呢?
所以,对于医疗机构的高价药而言,单纯地限价、推行药事服务费与医疗收费分离,而没有其他配套措施,恐怕难以奏效。
因此,要想彻底遏制医疗机构的高价药,除了要采取药事服务费收取单列、切断其与药品价格之间的利益关系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应该是给患者知情选择权,也就是要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以及到底该购买什么药品。
首先,应推行“开方定药供选择”制度。对于患者的病情,医护人员应在科学诊断的基础上,确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药品,或者对同类药品至少应推荐两个选择对象,让患者自由选择,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患者用药知情权和自主权的回归。
其次,是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在推行药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实行同类药品多店竞争营销,在竞争中体现价格优势,用价格优势逼低药价。
三是推行医疗行为与药品经营监管制度,严禁直接发生业务联系,对存在有定向开方或主观引导患者定向购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并对药品经销商实行黑名单管理,禁止进入医疗机构经营的严惩,从而防控药品价格的肆意高涨,杜绝不正当医药利益分成。如果这样综合施治,“药事费”和药价分离才能成为现实,遏制医疗机构高价药才能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