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建设标准出台

中国中医药报 2010-10-20

基层先进单位建设有章可循

本报讯 (记者高新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管理做出规范,同时发布《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标准全文见三版,以下合称《建设标准》),就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今后,基层创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有章可循,此举将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

《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创建先进单位的地区要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并适时开展自评,合格地区经县及地市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申请地区进行集中检查评估。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称号有效期5年,期满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将继续拥有先进称号。

《管理办法》要求,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应制定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后实施。工作规划应对照《建设标准》有关要求,重点解决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政策保障、经费安排等方面要有具体措施。先进单位要严格执行该规划。

《管理办法》还提出,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赴先进地区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计划落实不力甚至未落实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先进称号;对擅自撤销(并)县级中医医院,或者县级中医医院发生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将取消先进称号。

省级、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本辖区内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及建设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建设标准》就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实和组织领导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基本医疗服务中注重运用中医药方法、提高中医药满意率和知晓率等方面的要求,以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服务群众健康。

链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分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县、县级市为主,可适当包括部分农村居民较多的市辖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以市辖区为主,可适当包括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较好的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