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局:禁止医疗机构使用未批准或个人自用携带入境药品
中国中医药报 2010-10-21
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表示,医疗机构只能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据悉,该局日前已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发出通知,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不得购进使用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药品。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按照要求,凡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凡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被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