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购药连续降价不是灵丹妙药“三项改革”必须同步推进

2004-05-12

国家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降低药品价格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愿望没有很好地实现:消费者没有享受到药品降价后的实惠,医药工商企业的利润被压缩了,医疗机购则因为被剥夺了药品采购自主权,反而加大了对病患者的“检查”、“开方”力度。

问题的症结何在?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分析,并指出,必须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实施医药分开,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

刊出此文,旨在对影响医药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多侧面、多视角的探讨。希望业内专家和有识之士加入研究行业重大问题的行列,不吝赐稿,为促进行业和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编者按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改革同步推进,是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但近年来,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这一指导思想没有得到落实。

自1999年以来,国家明令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已进行了5年。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持续不断的管理成本,召开了一系列大会、小会、座谈会,出台了一系列“通知”、“规定”、“办法”、“规范”等来“规范”医院购药行为,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亦把降低药品价格作为一项重要职能,每年1~3次公布药品降价名单。

然而,据各地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大幅降价后,消费者没有享受到药品降价后的实惠,药价仍居高不下;医药商业企业承受着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有些已濒于亏损边缘;医药工业企业赚不到利润,因入不敷出,有的品种已经悄悄停产;医疗机购因被剥夺了药品采购自主权,加大了对病患者的“检查”、“开方”力度。国家三令五申的原则,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良好初衷,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招标采购  问题不容回避

国务院进行药品集中招标试点的目的是,降低虚高定价,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病患者负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1999年试点已来,已经“过渡”了5年。在试点经验并未总结的条件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全面铺开。不少地方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不分,主体错位

目前招标机构多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亲自出面组织,还有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组织招标,严重背离了国务院的指导原则,剥夺了医疗机构的自主权。

2、手续繁琐,劳民伤财

医药工商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承担标书工本费、投标品种保证金、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大量非经营成本。企业被要求提供的药品样品更是价值巨大。这些样品一旦开封就不能销售,且中介机构也不退样品,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的浪费。

3、招标行为,缺乏公正

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的药品集中招标,其真实情况是:不公平的标书条款;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不公开的评标过程。“阳光工程”内含暗箱操作。

4、医院药价,很少降低

药品招标降价后的好处多数没有让利于病患者。有的医疗单位仍按原定价格再加15%的进销差率卖给患者,有的医院只对个别品种的价格象征性地下调几个百分点。

5、利润转移,税收流失

医药工商企业是国家的纳税人,由于招标和降价,企业应得的利润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转移到招标中介机构和医院,造成药品差价收益的不合理分配,形成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分配格局,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6、中标品种,一中就死

有的药品中标后,医院表面上购进药品。但由于缺少“动力”,医生不愿处方,搁置一段时间再向厂方退货。

综上所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并没有真正减轻病患者的负担,也不是解决医药购销活动不正之风的主要手段。

多次降价  效果难如人意

近年来,为让百姓享受实惠,国家多次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自1997年起至2003年底,国家价格管理部门14次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其品种达1374个,降价总额约200亿元。

但降价效果如何呢?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额为176亿元,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利润额为9.37亿元。而同期全国医院药品差价收入额约为504亿元。即每100元药品利润中,医院占了73.11%,工厂占了25.53%,流通企业只占1.36%。老百姓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

药品差价收益的分配严重不合理,阻碍了新药研发,影响了药品质量和医药工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损害了百姓的长远利益。

由于药品不断降价,工业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全国医药工业的利润额占销售额的8%~9%,创造财富的医药生产企业被削弱了维持高质量再生产的财力,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有些企业开始低限投料,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些原本微利的品种由于价格太低,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百姓再也买不到这种疗效确切的“低”价药了。

我国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2002年,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仅为0.64%,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17个省汇总性亏损。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缺乏财力支持。

显而易见,单纯的降价和药品招标采购一样,不能从根本上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负担。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入手。

体制不顺  问题症结所在

药品招标、单纯降价效果不佳的症结,不是工作本身开展不力,而是体制问题。医药不分业,以药养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

第一,以药养医——医院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

目前医院的药品收入占了总收入的40%~50%。从某种意义上说,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卖药生存。将招标得到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留给自己是众多医院理所当然的选择,而已经公开中标的低价药,因无利可得,医生失去了开处方的动力,就向厂家退货。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切断医院与药品买卖的这种利益联系,其它任何治理政策都难以落实。

第二,医药不分业——医院完全垄断了药品品种的进货权。

中国85%左右的药品都是由医院卖给病患者的。对于医药工商企业来说,医院是最大的买家,医药工商企业不得不低下头来,满足医院的种种“刚性”需求。药品虚高定价因此而起,药品高额回扣由此而生。

第三,医保改革未到位——医院完全垄断了消费者的用药选择权。

不少地方的医保病人目前到药店买药还不能报销,必须到医院看病、买药,有关单位才给予药费补偿。病患者处于用药的被动消费地位,医生开什么药,他们就得买什么药。所以只要医院想卖,高价药都可以通过医生开处方卖出去;只要医院认为不划算,多么便宜的中标药医生也不开处方。

第四,无法引入竞争机制。

医院药房享受着不向国家上缴税金的特权,即使药价放开,也无法在药品零售领域形成竞争机制。

社会零售药店只得与医院药房进行着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价格竞争;由于医院处方出不来,致使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难以推进,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医药分开  改革必由之路

(一)实施医药分业,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把医院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变成社会零售药店,独立经营,照章纳税。这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的重要环节,是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药品虚高定价,防止购销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根本性措施。

(二)加快推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竞争机制,打破两个垄断,即“医院对病人的垄断,医生对处方的垄断”。应尽快落实消费者购药的自主选择权,切实解决消费者在社会药店购药无法报销问题。目前各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数量少、限制多,不利于百姓自主购药。应扩大医保定点药店范畴,凡是合法的、有处方药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均应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三)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快速进行。

药品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求,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是滋生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根源之一。要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批发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促进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等措施减少企业数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确定药价应遵循市场基本规律。

必须由国家定价的药品应根据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充分考虑医药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再投入及新产品的研发费用等因素加以确定,以体现价格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保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供、用三方的良性循环。更多的药品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无需有形的手。

(五)药品购销方式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购销双方直接见面,建立正常的、科学的、经济合理、快捷、有效的药品配送渠道。

(六)目前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不当做法应当停止,因为:

(1)向商业企业要样品,造成巨大损失,直接损害企业商业利益。

(2)药品品种规格繁多,医院药房正常情况下至少一周进货一次。有些急救、特殊药品需随时要货。供需双方需直接见面,才能保证供应。

(3)中介机构的进入,多半带有明显的利益要求。卖标书已成为其新的利益增长点。

目前的医药不分、亦医亦商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加入WTO,意味着与国际通行的方式接轨。医药分开是欧、美发达国家通行的医药管理方式。医院药房凭医生的医嘱只供应住院病人用药,而门诊病人要凭医生处方去社会药房买药。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只有医药分开,才能在药品流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带来的市场规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降低药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实惠。(作者系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