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两场招标收费大相径庭浙药品招标一波三折

2004-03-09

事件回放:两场招标两样收费企业协会均说“不”

在不久前杭州市和浙江省级医疗机构先后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服务费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医药企业的代言人——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与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争执。

据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介绍,省、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分别于去年10月24日和11月30日拉开帷幕。这两场药品招标采购规模都是空前的。去年11月13日,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权协会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与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海虹”)协商。协会根据原国家计委[2001]1849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医药市场容量、企业效益和招标采购的覆盖面,与海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海虹只同意浙江省级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下浮50%;对杭州市药品招标的代理费用,只同意下浮15%。

对此,协会认为,同一个城市、同一时期、规模相当的两场药品招标,海虹却采取两种相差悬殊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人难以理解,也是不公平的。对省级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浮50%的标准收费,企业予以有保留地接受;除此之外,投标单位一律不予缴纳。

2004年2月5日,记者从海虹总经理吕兵处得知,杭州市药品招标共有152家企业中标,目前还有十几家企业未缴代理费,其中以华东医药股份(商业)有限公司为代表。

据记者了解,杭州市药品招标成交额逾4亿多元,若按海虹的收费标准,共应收取202万元代理服务费,但至今未交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要占到应收取费用总额的70%左右。其中,华东医药股份(商业)有限公司一举中标1.6亿元,需交纳的代理费就高达90万元。

协会呼吁:代理费超出企业承受能力

协会认为,原国家计委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是在招标采购试点期间制定的,随着招标品种、招标覆盖面和中标金额的不断增长、扩大,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成本将大幅度下降,降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已势在必行。

浙江省是医药大省,医疗单位用药水平较高。2004年预计全省药品纯销售额将达140亿元,其中销售到医疗单位的将达115亿元。若按其中70%参与集中招标采购计算,招标金额近80亿元。协会初步估算,如果各地、市的药品招标采购都委托给代理机构,那么全省医药企业需要支付的代理费就高达4000万元左右。

协会会长赵博文说,2002年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0.64%,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却高达0.6%。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一笔强加于医药企业的不合理费用,不仅增加了医药企业的经营成本,而且已经成为企业难以承受的负担。

计费既难操作又不合理

按原国家计委[2001]1849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即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收取合同金额0.6%的代理费;在100万元~500万元,收取0.4%;在500万元~1000万元,收取0.3%;1000万元~5000万元,收取0.2%;5000万元以上,收取0.1%。

据介绍,在此次杭州市药品招标的实际操作中,单个品种的概念又被海虹解释为“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和厂家需分别计算”。如此一来,同一种药品又被分解为几个甚至十多个品种,这就意味着代理服务费虽然分为5档,但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几乎全在100万元以下,都需按最高一档缴纳服务费。

协会认为,这种做法不仅繁琐,难以操作,而且很不合理。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成本和招标品种的多少有直接关系,但与中标合同金额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收费方式有待商榷

关于收费方式,招标文件中规定,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同时要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不发给中标通知书,也不给予签订购销合同。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引起了所有竞标企业的不满。协会认为,医疗机构上报的一年预计采购量在执行中变数较大,而且医药企业尚未发生商品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交清代理服务费是不合理的。

企业质疑:招标代理服务费该谁付

据了解,医药企业除了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持不同意见外,还有一个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究竟该谁付的问题。协会向记者出具的“国家有关部委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问题有关通知摘录”显示:

2001年9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849号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向

中标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

2002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方承担。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

2002年10月,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重申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2003年9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又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会认为,从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两年时间内四个文件,规定前后不一,这让企业难以适从。

据协会介绍,去年11月18日,杭州市药品招标采购刚开始不久,协会与浙江省内15家大型医药企业联名向省政府建言有关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一些问题,其中一点即希望政府规范招标收费行为,减轻医药企业负担。他们认为,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如果地方政府决定暂由中标人支付,也应由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未经协商约定,中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赵博文对记者说,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过高,收费方式不合理,是全国医药企业的共同呼声。他认为,对这一问题应从三方面加以解决:一是要确立“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最终为医药企业免除这一不合理的负担;二要降低收费标准,改变现行的计费及付款方式,如计费基数应改为单个企业的中标合同总金额,代理费不应中标即支付,而应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逐步支付;三是代理机构应形成竞争机制。赵博文说:“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还要靠政府。”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就杭州市和浙江省其他地区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问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都有所让步。海虹总经理吕兵称,协会与海虹已达成继续沟通的意向,但不少问题尚有待于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