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立“黑名单”制度

2005-02-02

据新华社电 从浙江省纠风办获悉,浙江已经决定对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建立不良数据库记录,规定凡在招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

据《浙江日报》报道,浙江省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近日都收到了《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下简称《处理办法》)。据悉,该办法共规定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20种不良行为。如招标人规避检查,不按规定收取招标费用,采购中要求供货单位开具与实际成交价不符的发票,不按时给付药品费用等行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向有关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中标后放弃中标,投标人(中标人)委托的配送企业不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擅自提高中介服务费用等,都将被视作不良行为。

与此同时,对这些不良行为,浙江省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串标、行贿受贿的,责令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在1至2年内取消其参与浙江省招投标资格。

《处理办法》还要求,浙江省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现当事人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浙江省药品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经纠风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纳入数据库系统管理。各市、各招标主体在招标活动前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布这份不良记录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