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丁香酚”的使用

中国医药报 2009-08-18

□黄喜祖

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一经销商在运输鱼类过程中使用“丁香酚”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某鲜活海产经销商从一医药批发商处大量购买“丁香酚”,在运输鲜活海产过程中用于鱼类麻醉。经查实,该“丁香酚”是国家局批准生产的,属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类似药品),由上海某厂家生产,主要为齿科麻醉之用,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7月2日中国医药报《食品健康周刊》对此类问题也做过专题报道。对鲜活海产品使用“丁香酚”进行麻醉在业内是公开的秘密,但如何对购买和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却是个问题。例如,本案中的经销商并非医药行业人士,其购买“丁香酚”的用途也非医用(因该产品属于特殊用途产品,并非什么东西都可以使用,而且该产品含砷、重金属,使用于鲜活海产,一旦使用剂量大,危害肯定很大),但问题是,现行药品、医疗器械乃至食品等行业监管法规中,没有禁止个人购买、使用类似“丁香酚”等II类医疗器械的法条,也没有相关法规对“丁香酚”等产品能否用于非医疗领域进行确定。同时,现在也没有检测机构对鱼类使用“丁香酚”是否有害以及危害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因此处罚无从下手。

那么监管部门该如何对“丁香酚”的使用进行管理呢?笔者建议,可以先采取以下方式:一是规范。对在鲜活海产运输过程中使用“丁香酚”的经营者,严格控制其使用量,并要求其对该产品进行严格管理,进行使用登记,建立使用登记卡。二是抽检。对使用“丁香酚”对鲜活海产进行麻醉的海产进行抽检,看看是否存在着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三是论证。请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论证使用“丁香酚”对鲜活海产进行麻醉是否有害有毒,是否危及食品安全。四是完善法规。深入开展相关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以及科学论证结果,补充完善相关法规条款。

(作者单位:福建省东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