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虫草收购将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国中医药报 2009-08-19
新华社拉萨8月18日电 (记者边巴次仁)近年来,冬虫夏草随着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成为西藏一些农牧区增收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由于市场不规范,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这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虫草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办法规定,收购虫草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
办法特别规定,农牧民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申办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无证收购者出售虫草;农牧民可以凭《虫草采集证》出售个人采挖的虫草。办法指出,收购虫草的,收购者应当主动向出售者出示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出售者应当要求收购者出示虫草收购许可证,并不得向无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收购者出售虫草;虫草收购者应当及时结清虫草交易款项,不得拖欠虫草收购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虫草收购活动;销售虫草的,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