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拳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
中国中医药报 2009-11-12
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从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11月起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对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随意添加药物成分等4种违法行为重拳打击。
该行动重点是对药品经营企业中存在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包括: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产品等。
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非药品产品销售主体主要是零售药店、保健品销售店。经对对6省1253家药店调查发现,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对176家保健品店调查发现,有96%以上保健品店销售的产品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现象。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在我国呈逐年上升之势。
颜江瑛指出,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将严重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其产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对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将配合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整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又讯 6种典型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点名,成为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严厉打击对象。
山东省蓬莱宝子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金子丹丸”、广州市欧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力皮康丸”均标注了功能主治适应症。此外“复方甘草片”(广卫食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新达克宁” (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仿冒药品“达克宁”;“痔疮膏”(豫卫健用字〔2003〕第070号)暗示具有治疗作用;“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外包装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