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四川省中医药条例》颁布
中国中医药报 2009-12-14
本报讯 (记者罗 建)日前,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式通过,新修《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发展中医药的职责和任务,更具有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办事机构设在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地方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逐年提高中医药事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
新修订条例提出,要建立政府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价格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对于中医医疗机构,新修订条例指出,县(市、区)属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性质的,应当征求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等诊疗方面的优势,推广和运用中医方药及针灸、推拿、拔罐、刮痧、药浴等医疗技术服务,推动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此外,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从业人员,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活动。
新修订条例对中药制剂提出规范: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发、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不具备中药配制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中药制剂可以在列入《中医药对口支援医疗机构目录》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条例还提出,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按照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或集中代煎中药。而中医药常识应当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及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
《四川省中医条例》于1997年2月21日颁布实施,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又在2004年修订基础上,对原条例90%以上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将条例更名为《四川省中医药条例》。